债务减记 _ 债务减少会计分录
本文目录一览:
- 1、债务重组利得,都是计入营业外收支的,什么情况有资产减值损失啊?_百度...
- 2、在银行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减记或转为什么以吸收损失
- 3、如何优化债务结构防止出现债务危机
- 4、债务重组如何核算
- 5、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有什么差异
债务重组利得,都是计入营业外收支的,什么情况有资产减值损失啊?_百度...
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损失;
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冲减后,差额在借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差额在贷方,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借: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差)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差)
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6%,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含税价款1160万元,乙公司到期无力支付款项,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库存商品和一项无形资产(免交增值税)用于抵偿债务。乙公司债务重组日抵债资料如下:
1、乙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18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2、无形资产的成本840万元,已累计摊销20万元,公允价值810万元。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136万元坏账准备。相关资产在债务重组后不改变用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
无形资产81
坏账准备136
贷:银行存款1160
资产减值损失18
债务重组损失为0
如果把甲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改为106万元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
无形资产810
坏账准备106
营业外支出12
贷:银行存款1160
债务重组损失为12
扩展资料:
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相关重组债务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债权人收到非现金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运杂费等,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1、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
债务人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
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但在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2、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同时,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3、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应按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处理;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收到的相关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务重组
在银行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减记或转为什么以吸收损失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指导意见》是《资本办法》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本办法》的平稳实施。
《指导意见》在《资本办法》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指导意见》分别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助于降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符合巴塞尔Ⅲ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规定,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我国银行业发行新型资本工具面临困难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境内外市场特点,加强法规、政策及市场研究,做好与投资主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营造有利于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积极探索通过不同市场发行各类新型资本工具。
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应率先在法律法规允许、市场条件基本具备的领域进行创新探索。
如何优化债务结构防止出现债务危机
只能延缓,无法治愈。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每个国家引起债务危机的原因不同,要想延缓只能洞察其发生的原因。目前的欧债危机表面看是由于债务国高福利、低效率引起的。但从影响面来看,本质还是政治因素激化出来的吧。
债务重组如何核算
债务重组核算,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有什么差异
债务重组;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披露要求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其中,债务人、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最为明显和突出。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新准则,本文分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混合重组五种重组方式,对新旧准则中债务人、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进行一些粗浅的比较。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4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第4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9条: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新准则第9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
新准则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10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新准则第10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6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第6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11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涉及多项股权的,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债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第11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一)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7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将来应付金额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将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新准则第7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12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将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将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新准则第12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五、以混合重组方式重组时新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新准则第8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7条的规定处理。
新准则第13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本准则第12条的规定处理。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上述规定在冲减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顺序上并没有发生变化。所变化的是,新准则强调用“公允价值”冲减账面价值;而旧准则强调用“账面价值”冲减账面价值。
通过以上比较可知,新旧准则的最大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旧准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二是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却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所以,按照新准则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后将会导致债务人当期利润增加,而债权人当期利润则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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