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人民政府】 - 和县人民政府网干部任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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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统筹、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从事地方储备粮监管的部门(以下统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方储备粮相关工作。第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或者调控需要,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优化品种结构和储备规模。地方储备粮口粮品种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负责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仓储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选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第八条 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县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哪个表述准确?
当然是“县人民政府”表达全面、准确了。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制定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在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整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所辖住宅小区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精细化管理方式,建立高效监督的协调指挥机制,建立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逐步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全覆盖。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设定责任区、责任人及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报请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的产权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外墙面及附属设施牢固安全,出现破损、脱落、污秽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洗、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含电子屏)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当按照《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告牌匾,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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