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 _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社会2023/05/26网友4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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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轻工业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轻工业部决定设立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中,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的思想、理论、技术、方法和手段对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取得显著效果,并经实践验证具有创新性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第三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工作由轻工业部体制改革司组织,每两年评审一次。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及标准第四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范围,包括下列四类:
一、在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有创新和改进、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机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
二、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方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减少资金占用、缩短工期、节约费用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效果的项目;
三、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系统开发电子计算机辅助管理、辅助设计和辅助制造,对建立和健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企业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有明显作用,成效显著的项目;
四、应用现代化管理的思想,在企业管理组织、机构、以及生产、技术、经营、财务、档案、统计、设备、安全、环保和劳动人事等管理方面有重要的改革和创新,对优化企业整体功能,取得显著效果的项目。第五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原则进行评审。成果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
科学性,是指成果项目运用了现代化管理的原理,实施过程中的方法、步骤及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
先进性,是指成果项目在本地区、部门的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
创新性,是指成果项目对某种现代化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有所改进创新和发展。
实用性,是指成果项目确实解决了采用成果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关键问题,并在推广应用该成果中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后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 对成果经济效益的认定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可以直接计算或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应以一个完整的应用周期(超过一年以上者可按年平均)为计算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W=m-R-Z
W为经济效益,m为多创造的价值与节约费用之和,R为项目总费用,Z为其他因素增加的效益。
可以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应以一个财政年度(超过一年以上的计年平均)为计算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W=(m1-m2)±Z-R
W为年综合经济效益,m1为本年度利税总额,m2为上年度利税总额,R为项目总费用,Z为其他因素增减的效益,主要有科技成果效益、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效益,增加或减少设备和人员增减的效益,原材料和产品调价增减的效益等内容。
计算经济效益时一律以同口径计算。
二、无法计算经济效益的成果,主要考虑社会效益的效果大小,成果水平的高低,成果的先进程度和成果应用范围,复杂程度,理论深度以及推广价值,示范作用等因素综合评价。
成果的综合水平评分标准另行规定。第三章 申报的程序第七条 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向部申报。申报的成果应是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一等奖成果。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直接择优申报。第八条 申报部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必须申报以下材料:
一、填写部统一印制的《全国轻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申报表》。
二、成果报告书。其内容应有:列项计划书;选题理由;课题应用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项目实施的过程和步骤;取得的经济、技术效果及经济效益的计算依据;成果的特色和推广价值;巩固和发展该成果的打算等。
成果报告必须实事求是,逻辑性强、文字精炼、条理清楚,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三、成果有关经济效益的财务报告、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及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四、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明,论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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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局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第五条 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第六条 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职能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行政协会的权利
(一)参与轻工业行业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
(二)依法维护自身及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获得有关政策、信息的权利;
(三)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接受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的权利;
(四)按其章程和有关政府规定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轻工业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在轻工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轻工业部颁发的《全国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和轻工业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承担轻工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条 轻工业工程设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轻工业设计的技术进步。第四条 为了建立良好的轻工业设计市场秩序,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平等竞争机制的设计市场过程中,确保轻工业建设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必须相应地建立宏观调控体系。第五条 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加决策,编制各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试生产,参加工程验收。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委托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厂址选择和工程设计所需的科学试验;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第七条 轻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要求,严格设计资格管理。凡承担轻工业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轻工行业设计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设计资格等级,承担证书规定的行业范围内的设计任务。第八条 严禁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可行性研究及各阶段设计。对于无证或超越设计证书范围和等级进行的各项工作成果均不予论证、审批,不得交付施工。第九条 轻工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均由轻工业部统筹协调,组织设计力量。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技术素质高和社会信誉好的轻工业甲级设计单位承担其设计任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由项目审批部门统筹协调。第十条 各轻工设计单位应开展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试点,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体制,增强设计单位的生机和活力。第十一条 凡轻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轻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QBJS5-88《轻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规定》进行编制。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QBJS6-88《轻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内容深度规定》进行编制。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告、文件,各有关评估和审查单位有权拒评拒审。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巩固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成果。在编制设计文件时,要认真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校审和质量评定,以确保设计质量和提高设计水平。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办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批,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更不得以压低设计费等手段疵护设计质量低劣的单位。凡在审计、检查重点项目中社会信誉评价不佳的设计单位,必须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投标或承接重点项目的设计任务。第十五条 各设计院必须制定创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软件和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创四优”规化。设计单位晋升等级,要以创优活动及其取得的成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未获国家金质奖的设计单位不能晋升为国家级设计院。未获部、省级一等奖的设计单位不能晋升为轻工业甲级设计院。已经为轻工业甲级设计院,但尚未获得部、省级一等奖的设计单位,在限期内必须获取,否则要重新审查其资质。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轻工部部长副部长都有谁?

黄炎培(第一任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部长)
贾拓夫
沙千里
李烛尘
钱之光
梁灵光
宋季文
杨波
曾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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